一、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,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,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縣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、監督檢查。
二、承擔依法對全縣性社會團體、基金會、社會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。
三、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、政策,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,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臨時救助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、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。
四、負責鄉(鎮)行政區域的設立、撤銷、調整、更名和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,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。負責全縣地名命名管理工作。
五、推進慈善事業發展。組織、指導社會捐助工作。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相關工作。
六、擬訂全縣兒童福利、孤棄兒童保障、兒童收養、兒童救助保護政策、標準。
七、推進、督促、管理養老服務工作,擬定本縣養老服務體系規劃、政策、標準并組織實施,承擔全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關愛工作。
八、依法實施婚姻政策。擬訂全縣殯葬事業發展規劃、政策并監督、監管及實施。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。協調、配合、推動相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中的權益維護工作,做好各項殘疾人的福利工作。
九、按規定要求,承擔對口事業服務機構業務工作的指導、協調和監督職責。
十、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,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。
十一、職能轉變。推動全縣老齡工作向主動應對和統籌協調轉變,健全工作體制機制,強化綜合協調、督促指導、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職能,協調有關部門不斷完善老年人社會救助、社會福利、社會優待、宜居環境、社會參與等政策,增強政策制度的針對性、協調性、系統性。推動養老服務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轉變,加快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、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,大力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,促進資源均衡配置,推動實現全體老年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,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、健康、安全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,實現老有所養、老有所醫、老有所為、老有所學、老有所樂。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,健全分層分類、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,聚焦困難群眾、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,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、領域和環節傾斜,兜牢民生底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