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貫徹執行國家和省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、法律、法規;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發展規劃,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。對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、監督指導、協調服務。
(二)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,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,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,負責人才開發和管理工作。
(三)負責促進就業工作,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,擬定就業援助政策措施,負責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工作,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,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并落實高技能人才、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激勵政策。
(四)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,負責機關事業養老、企業養老、失業、工傷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;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監督責任。
(五)負責就業、失業、工傷、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和信息引導,擬定應對預案,實施預防、調節和控制,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。
(六)貫徹執行非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、津部貼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、措施,負責全縣非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工資、福利待遇的審核、審批工作;貫徹執行非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、工傷和離退休政策。
(七)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,對全縣事業單位實行綜合管理。擬定并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,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、措施,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,負責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,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,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,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。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訓工作。
(八)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,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民工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,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,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。
(九)貫徹執行勞動、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實施規范和勞動關系政策,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,實施勞動合同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、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范,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、未成年人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,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,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,依法查處勞動保障監察案件。
(十)完成縣委、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