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貫徹落實黨的文化、旅游和文物工作方針政策,組織實施關于文化、旅游、文物和廣播電視的法律法規,貫徹落實縣委、縣政府關于文化、旅游、文物和廣播電視工作的決策部署,研究擬訂文化、旅游、文物和廣播電視政策措施,起草文化、旅游、文物和廣播電視地方性法規、規章草案。
(二)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、文化產業、旅游業、文物和廣播電視發展,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。推進文化和旅游與相關領域的融合發展。指導協調全縣文化和旅游、文物、廣播電視工作,指導、推進文化、旅游、文物、廣播電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。
(三)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動,組織全縣旅游整體形象推廣,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。制定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。提高旅游資源開發利用效能,指導、推進全域旅游。指導、監督全縣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。指導、協調廣播電視全縣性重大宣傳活動,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。
(四)指導、管理全縣文藝事業,指導協調藝術創作生產,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、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,推動各門類藝術、各藝術品種發展。
(五)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,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,深入開展文化惠民工程和公益活動,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、均等化。指導建立健全全縣智慧旅游、旅游集散、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服務平臺體系,推動旅游服務便利化。
(六)指導、推進全縣文化、旅游、文物、廣播電視科技創新發展,推動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。推進文化、旅游和文物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。管理全縣藝術教育、文化科技研究工作,指導藝術教育體制改革。擬訂全縣藝術教育、文化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。組織實施旅游區、旅游設施、旅游服務、旅游產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,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旅游業的地方性標準并組織實施。
(七)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,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,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,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、傳承、普及、弘揚和振興。
(八)統籌規劃文化旅游產業,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、挖掘、保護和利用工作,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發展。指導重點旅游區域、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線路的規劃開發,引導休閑度假。負責對旅游景區、景點質量等級評定申報推薦。負責假日旅游、紅色旅游工作。指導培育文化和旅游新產品、新業態,組織構建旅游產業體系。對工藝美術進行行業管理。
(九)擬訂全縣文化、旅游、文物市場發展規劃,指導文化、旅游、文物市場發展,對文化、旅游、文物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,推進文化、旅游、文物行業信用體系建設,依法規范文化、旅游、文物市場。強化對全縣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綜合監管,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、旅游案件聯合查辦、旅游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,引導全社會文明旅游。負責旅游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。綜合協調、監督管理旅游業安全。
(十)依法審核、申報重點文物的發掘、保護和維修項目,協助有關部門對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方案進行論證、設計、施工、質量監督和驗收;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全縣古建筑維修設計和施工隊伍的有關工作,監督管理文物保護事業專項補助經費。
(十一)負責文化、旅游、文物、廣播電視行政審批工作。負責對行業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前審查、核準和日常管理、監督。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。
(十二)指導全縣文化、旅游、文物、廣播電視市場綜合執法,組織查處全縣文化、旅游、文物、廣播電視等市場的違法行為,維護市場秩序。
(十三)貫徹落實國家文化、旅游、文物、廣播電視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政策,指導、管理文化、旅游、文物、廣播電視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,組織實施重大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。
(十四)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。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,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。監督管理、審查廣播電視節目、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。指導、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。
(十五)組織制定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、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。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、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督,指導、推進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。指導、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。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,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、互聯網三網融合。
(十六)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縣文化、旅游、文物、廣播電視行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,組織實施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。
(十七)完成縣委、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。
(十八)職能轉變??h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強公共服務和產業發展,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和媒體融合發展。加強相關機構配合聯動,優化協同高效。轉變管理理念,創新管理方式,充分發揮市場調節、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。減少具體的行政審批事項,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