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貫徹落實國家、省、市有關能源工作的法律、法規和政策,研究擬定全縣能源發展戰略、政策和發展規劃。
(二)負責全縣能源行業管理。負責煤炭、電力、石油、天然氣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行業的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。
(三)按省、市、縣人民政府規定權限,負責審批、核準、審核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,并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。
(四)負責能源預測預警,監測全縣能源發展狀況,發布能源信息,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、實施。
(五)牽頭組織全縣節能降耗工作,擬訂年度工作計劃、預期建議目標并組織實施。承擔能源行業節能降耗和清潔生產。制定全縣年度能源消費總量建議控制目標,指導、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,銜接能源生產和供需平衡。牽頭組織全縣節能監督管理和節能監察工作。負責全縣能源領域節能降耗監察工作。
(六)協調落實推進電力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。負責全縣電力運行管理。負責供電營業區的劃分、變更和《供電營業許可證》申請資料的審核上報工作。
(七)負責石油、天然氣等管道建設和保護。
(八)指導協調新能源、可再生能源、農村電網和農村能源發展工作。
(九)負責能源領域科技進步、裝備和節能技術改造等相關工作,推廣應用新產品、新技術、新設備。
(十)完成縣委、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。